种子包装分类及标签规范解析

栏目:综合资讯  发布:2026-05-26  浏览:265 次

种子的生产经营是指种植、采收、干燥、清选、分级、包衣、包装、标识、贮藏、销售及进出口种子的活动;种子生产是指繁(制)种的种植、采收的田间活动。

种子被种植与采收之后,就势必进一步的分级、加工、等过程,均是为种子销售服务。在进行种子分级、加工之前又势必将采收的种子运输到种子加工车间,所以运输是种子生产与种子经营之间的桥梁。为了便于种子的运输,将种子装进各式各样的大包装是最简单易行的事。

将种子按照不同流通环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包装种子:

1、只是为了加工为目的而不是为了销售的便于运输的大包装种子。

2、只是为了便于向种子生产经营者供应的且不是最终销售的大包装种子。

3、是为了销售给最终的种子使用者的最小的不可分装的包装种子。

对于上述三种包装种子分别进行论述

合法的白包种子包装

《农作物标签通则》6.1.3 属于运输加工目的需要而非直接用于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和使用说明的标注和制作不受本文件的约束。即只是为了加工为目的而不是为了销售的便于运输的大包装种子不受《农作物标签通则》有关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相关规定的约束。包装外可以没有任何标识,即此时的大白包装种子是合法的。

此时的大包装种子方便运输,是没有经过加工、分级的农作物,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商品种子,采取简易的大包装进行包装种子不仅仅只是为了便于运输,而且还节约成本,所以此时的白包法律并未禁止。

合法的简化标签的种子包装

《农作物标签通则》6.1.2 种子生产经营者供应且又不是最终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和使用说明可只标注符合通则第4章规定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其他内容则应在合同中注明。此包装目的是满足下游环节的需求,侧重供应链的中间环节衔接。主要针对的是种子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供应,因为种子生产经营自身在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必须具备相应的种子生产经营的设备、厂房、人员,有能力对种子进行加工、分级、包装。有能力包装成便于销售的不再分装的商品种子。所以在分包之前的包装不要求将标签和使用说明全部内容印制在大包装上,国家规定可以简化,只要求在大包装上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其他内容则应在合同中注明既可。

总而言之,不是最终终端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的商品种子的包装,其标签和是可以简化的,对于简化的标签种的内容如有其他约定可以在合同中进行完善。《种子法》第三十九条就是此类大包装种子,此时的种子销售属于中间环节,是供应商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种子销售,该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标注的种子包装

《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该种子是经过加工、分级之后包装成直接销售给终端使用者的包装种子,此时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

《农作物标签通则》6.1.1规定: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销售种子包装或不再分割的种子销售包装,其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应符合第4章、第5章的规定。这是为了维护种子使用者的知情权,就应当将销售的种子的全部信息标注在标签上,便于种子使用中选择自己中意的种子。使用说明也需要符合销售的种子的特征特性,全面按照农作物种子使用说明的要求制作,便于种子使用者按照使用说明管理种子的生长过程,争取农作物获得高产稳产。

所以对于不再分装的商品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的要求远比大包装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的要求严格的多。

分清各类种子包装的要求,有利于种子执法机关在种子执法过程中正确执法,防止滥用权利。也有利于种子生产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在实际生产生活中的生产、经营及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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